發放對象為設籍本市孕婦,或與設籍本市市民結婚之新住民孕婦,符合資格者可領取28張乘車券,每張面額180元,最高可使用5040元,原於分娩後不得使用;現為照顧產婦及新生兒,自113年1月1日起延長使用至「寶寶出生後6個月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