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部公告高雄市辦理「龍眼、玉荷包荔枝等新品種、黑葉荔枝、梅、水蜜桃(僅那瑪夏區)」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(如附公告)。
申請期限:113年4月13日至4月22日止(平日8:30-12:00、13:30-17:00,假日9:00-16:00)
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於本區種植本市公告救助品項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。
2.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%以上者,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;未達 20%者不予救助。
3.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,救助以一次為限。
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,缺件者不予受理:
國民身分證、存款簿及印章。
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公有土地以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)。
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,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。
另依據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」第12-1條規定,倘農民有下列不實申報之行為,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,且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時亦不予救助:
1.誤導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。
2.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 符。
※如當次農業損失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者,有上列兩種情形時,其後三次不予救助,請多加注意。
損失率以公所實地現勘為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