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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轉知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有關使用農藥之規定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4-06-05 16:34

    為維護動物福利及保護生態環境,請合法使用農藥

    (一)殺鼠劑:

    1、環境用藥殺鼠劑:僅供環境衛生使用,不得使用於農業鼠害防治。
    2、農藥殺鼠劑:目前共有可滅鼠及伏滅鼠2種餌劑,計7張農藥許可證。僅供農業鼠害防治,並須依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及方法施用。

    (二)除草劑:

    1、目前環境部未核准除草劑做為環境用藥使用,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,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「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」網站(https://topic.moenv.gov.tw/weed/mp-12.html)。
    2、農藥除草劑:僅供農業使用,非屬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,不得使用除草劑(不得使用於道路、公園及居家環境之雜草防除)。

    (三)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,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1萬5仟至15萬元罰鍰。另如有傷害非目標動物情形者,請分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加重處罰。

    農藥僅供農業用途使用,民眾如有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需求,應向合法的農藥販賣業者購買農藥,並配合農藥購買實名制,依據農藥核准登記的使用範圍及方法合法用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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