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實施期間: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。 二、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:本市轄內所有犬、貓及其他人工飼養之陸生食肉目動物(如白鼻心、雪貂、狐獴及浣熊等)。 三、注射地點: (一)本市動物保護處及所屬2處公立動物收容所。 (二)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。 (三)本市於高風險之巡迴注射駐點(本市動物保護處依實際情形另行排定日期、時間及地點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