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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公告】 農業部114年10月1日農林業字第1142410782號令發布修正「森林法施行細則」第五條之一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4-10-31 09:16

    本案修正略以:允許屬國有林事業區、保安林、實驗林或試驗用林地內,出租造林地於租約中列管既存果樹或茶後,辦理續租換約,採林木與果樹或茶混植方式經營,並將混植造林經營方式視為林業使用。


    本案相關資訊,請自行下載電子檔參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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